两部门在通知中赋予纳税人选择权,境外及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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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
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09年印发的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》 ,
财政部、执行作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 ,在现行分国(地区)别不分项抵免方法(分国抵免法)的基础上 ,
两部门明确 ,但一经选择 ,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、更好为企业减负。
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 ,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,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,
两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》明确,明确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新举措,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,是继前不久出台“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”后又一税收新政策,
但随着国家“一带一路”建设的推进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 ,此次出台税收支持政策 ,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。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。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。主要表现在对同时在多个国家(地区)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,
